为促进入党申请人思想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严格把好党员发展“入口关”,从源头上优化党员队伍,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分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党申请人培育学分制,是指将入党申请人的理论学习和实际表现等情况量化累积成学分,以此作为入党申请人能否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发展为预备党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强入党申请人培育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入党申请人培育学分制管理办法》实施对象为外语与贸易分院全体入党申请人。
第三条 入党申请人培育学分制管理由分院各学生党支部负责实施,具体由业余党校、团总支、班级党章学习小组、各相关实践团队负责做好入党申请人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学生党支部审核,党总支审定。
第四条 学分组成和获取
一、理论素养
1、参加业余党校开展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结业,各计10分。
2、积极参加班级党章学习小组、入党积极分子读书会活动,每次计1分,组织者每次计2分。
3、自学党的知识,并撰写心得体会,每篇计1分,一年内最高计4分;
4、入党积极分子撰写思想汇报,每篇计1分,一年内最高计4分。
5、积极参加党组织安排的观看红色经典励志电影、参观等活动,每次计1分,组织者每次计2分。
二、实践锻炼
1、积极承担分院卓越学生发展中心、学生党员之家工作,每次计2分;参加活动,每次计1分,一年内最高计20分。
2、积极参加有组织的义工活动,每次计1分,组织者每次计2分。
3、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文体竞赛等获省级及以上奖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奖、或获得通报表扬的,每次计4分。
4、培养考察期间,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的入党申请人,经本人或所在党支部申请,分院党总支审核,给予学分奖励,最高10分。
第五条 学分管理和应用
1、学分由入党申请人在进入考察发展环节时,实事求是地申报,学分登记管理部门、学生党支部审核,分院党总支审定。
2、凡学分未达到30分的入党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学分未达到50分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培育期未满一年,学分酌情折算)。
3、分院党总支检查指导,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相关入党申请人暂缓发展,并视情形追究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外贸分院总支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