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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教职人员公开招聘笔试面试人员情况及考试方案公告

发布人:张兴梅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4-05-12 18:03:20点击数量:

 

关于确认参加考试人员情况公布:
根据《2014年上半年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教职人员公告》(2014年3月21日发)有关安排,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于5月5-6日以邮件+短信形式通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114人,截止2014年5月8日12:00,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共收到74人参加考试的确认回复。其中农业与环境分院的实验员、机电与汽车分院的教师、纺织与艺术设计分院的教师等三个岗位需进行笔试,其他岗位直接进行面试和说课环节。
一、考试形式
考试分为笔试(闭卷)、面试和说课(技能测试)三部分。
二、考试时间及考试地点安排
(一)笔试时间安排
   根据考生确认情况,农业与环境分院的实验员、机电与汽车分院的教师、纺织与艺术设计分院的教师等三个岗位需进行笔试。
笔试时间为2014年5月17日下午13:30-15:30。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与身份证到达指定考场参加笔试(领取准考证时间与资格复审同步进行,均为5月16日8:00—17:00,以及17日上午8:00-10:00,详情查看http://www.jxvtc.edu.cn/news/139936293104323175.html )。
(二)抽签和候考时间安排
参加面试及说课考试人员于18日7∶30到达候考室签到抽签,候考,待面试时间到时按照抽签顺序由考场工作人员引导到相应考场参加面试。参加说课(技能测试)人员于18日下午13:30到达候考室,待说课测试时间到时仍按照上午抽签顺序由考场工作人员引导到相应考场参加说课测试。
(三)面试和说课(技能测试)时间安排
面试时间:2014年5月18日上午8:30-11:30。
说课(技能测试)时间:2014年5月18日下午14:00-17:00。
(四)考场及候考室地点安排
    考场及候考室主要安排在3号教学楼(详见准考证)。实验员技能测试考场安排在农业与环境分院实验室。
三、考试内容和程序
(一)考试内容
1.笔试:笔试形式为闭卷,主要考核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技能综合知识能力测试。时间为120分钟。
2.面试:主要考查口头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理解能力和思维逻辑能力、教师礼仪以及综合素质。时间为15分钟。
3. 说课:主要考查专业教学设计及实施能力。要求参加考试人员从所学专业课程中自选章节进行教学设计,说清授课思路并讲解课程内容。时间为20分钟。实验员本环节为实验技能测试。
(二)考试程序要求
1.笔试
    参试人员凭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笔试考场。参试人员应准时参加考试。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视作缺考。考试期间所有参试人员的通讯工具关闭后集中保管。与考试无关物品固定地方存放。参试人员在考试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试结束时待考官宣布离场时参试人员离开考场。提前交卷者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逗留及喧哗。
2.候考(面试及说课)
参试人员凭身份证及准考证准时进入候考室。规定时间半小时未能到达者,视作缺考。候考室实行全封闭管理,并集中保管所有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参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候考教室,可以看相关资料,但不能相互交流。
3.面试及说课
考试期间所有考官的通讯工具关闭后集中保管。每名参试人员在工作人员带领下进入考场,要求在规定时间里回答指定问题、进行说课,考试时间由监督员负责计时,提前1分钟给考生提醒。相应考试结束后考生由工作人员带到休息室,领回自己的手机,离开考场。不得逗留及喧哗,不能与其他考生交流考试内容。中午在学院用餐者同时在休息室领取餐券。
4.每项考试结束后,试卷、评分表和成绩立刻封袋,由各考试组纪检人员签字后交招考办公室。
   四、考试成绩
    1. 笔试成绩为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分。笔试后5名专家评审,并根据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的1∶6确定进入面试和说课人员名单。不及格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进入面试名单将于当晚18:00公布,并以邮件或短信的形式通知进入面试、说课环节的参试人员。没有进入面试环节的人员不做单独通知。
2. 面试和说课评审考官由7人组成。根据考生综合表现独立打分,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7位评委(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平均分作为考生的面试和说课成绩。总成绩=说课成绩50%+面试成绩50%。 面试和说课成绩将在全部考试结束后得出,招考办公室当晚公布考试成绩并通知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请各位考生保留准考证号)。
五、考试纪律
教职人员招聘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文件及回避制度,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监督。
                          
                                                                                                                                                                              人事处
一四年五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