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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何晓梅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8-16 11:07:04点击数量:

各县(市、区)教(文体)局,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 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浙教办计[2010]119号),市教育局决定对全市教育系统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教育系统贯彻《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系统梳理教育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教育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教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教育统计工作的各教育行政部门;二是组织实施教育统计调查的责任人;三是依法负有提供教育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1)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2)对教育统计责任人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3)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教育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8月上旬开始,到9月上旬结束,按照组织动员、各地自查、逐级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动员。各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研究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在有关的会议上进行认真动员。
  2、自查整改。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及时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自查情况。
  3、逐级抽查。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市教育局将抽查2-4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要抽查至少30所学校。抽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要把统计工作基础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抽查对象。集中力量检查教育统计报表制度中各项统计的重点指标。要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组织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4、处理和总结。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经相应机构审核后,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
  各地要认真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5日前将总结以书面或电子稿的形式报市教育局计财处。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结案的重大案件材料要一并上报。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切实保障大检查所需人、财、物的投入,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监察、司法、统计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合力推动教育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
  联系人:市教育局计财处周雪明,电话:82083527, 邮箱地址:
snowgg@sina.com
  

                        嘉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0一0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