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1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达到情节严重。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擅自分立、合并民过程中学校未进行财务清算、未妥善安置学生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达到情节严重。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导致办学资金减少、学校达不到改变后设立、设置标准,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嘉兴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自由裁量情 形 自由裁量幅度
3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达到情节严重时。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达到情节严重时。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非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达到情节严重时。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 正,并予以警告;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
3.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吊销办学许可证。
嘉兴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幅度
6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达到情节严重时。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出资证明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
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达到情节严重时。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8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情节严重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达到情节严重时。 1. 责令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并予以警告;
2. 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
3.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吊销办学许可证。
嘉兴市教育局
二0一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