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明办〔2012〕4号文件
各市文明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宣传阵地建设,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根据省文明委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墙景绘画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深入开展墙景绘画活动,发挥各级宣传、文化、建设、教育等部门职能和社会各方积极性,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充分展示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丰硕成果,展示城市发展的新成就、新特色、新面貌,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迎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推进省委“十二五”规划深入实施、建设文化强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
全省墙景绘画活动和作品大赛由省文明办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和评选工作;各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发动、指导活动和初选本地区墙景绘画参赛作品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协调、实施本辖区内的墙景绘画活动。
三、主题内容
1.本次活动以“做一个文明有礼的浙江人”为主题,要求以道德规范、文明礼仪、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家乡新貌等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主要城市道路两边的建筑工地、背街小巷、社区、校园围墙等公共墙体,制作图文并茂的墙景绘画。
2.墙景绘制要充分体现时代性,能反映各阶段各类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要突出文化性,能充分体现本地域文化特色;要增强观赏性,让广大干部群众在上班的途中、休闲的过程中感受视觉的冲击力,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熏陶。
3.本次活动要求采取墙体绘画形式,力求形式新颖、通俗易懂、格调高雅、图案精致、图文并茂、文字规范(不得采用大型广告贴纸贴于墙面等非绘画形式)。
4.本次活动注重新作品的创作,各地要广泛发动各类人员创作优秀墙景绘画,参与全省墙景绘画作品大赛的作品均要求是当地独创,如有发现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所引起的后果由制作方自行承担。凡参加大赛的作品,省文明办将无偿拥有对其编辑修改、结集出版等纯公益性用途的权利。
四、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2年3月-5月):各市文明办组织发动所辖县(市、区)文明办实施、协调本地墙景绘画活动。
2.第二阶段(2012年5月-6月):各市文明办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墙景绘画活动中的原创作品进行初步选评,力求将最能体现时代性、反映文化性、富有创造性、突出参与性的作品选拔出来,参加全省墙景绘画作品大赛评比。每个县(市、区)参赛作品总数不少于15幅,每幅作品的长度在100米以上(独立墙体高度在6米以上且面积在40平米以上也视为符合要求)。
3.第三阶段(2012年6月-8月):省文明办组织相关专家队伍,对参赛作品采取察看图片或视频、实地抽查等形式进行评比,根据比例评选出全省墙景绘画作品大赛优秀组织奖、优秀作品奖(具体事项另发通知)。
五、有关要求
1.充分认识墙景绘画活动的重要意义。要把开展墙景绘画活动作为加强我省精神文明宣传阵地建设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周密部署,严格把关,认真评选,按时完成各项工作。要在实施墙景绘画活动的过程中,组织协调建设、教育等部门,推进墙景绘画活动深入开展,提升相关部门的墙景文化建设水平。
2.广泛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通过向群众征集墙景绘画图案,发动学生、社区居民、建筑工人亲身参与墙景绘制,群众投票选出优秀墙景绘画作品等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墙景绘画活动中来。
3.注重墙景绘画的广覆盖。各地要充分利用辖区内一切可以利用的公共墙体,大面积实施墙景绘画,切实做到走到哪,哪里有,走到哪,哪里亮,彻底消灭大街小巷可视范围内的空白墙体或单一的文字宣传标语墙体。
4.重视墙景绘画活动的制度建设。要使墙景绘画这一载体能够长期坚持,有章可循,切实有效;要注重墙景绘画台账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墙景绘画作品的照片效果图和视频资料等;要组建督查队伍,对区域内墙景绘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省文明办会不定期组成督查队伍检查各地墙景绘画活动开展情况。
联系人:王小青,联系电话:0571-87052395(兼传真);
E-mail:zjwmcs@126.com。
浙江省文明办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