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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何晓梅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2-01-10 15:12:19点击数量:

浙文明办〔2011〕22号文件
 
 

各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各市公安局、工商局、文广新局:

    为推进“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强化全省广大群众文明出行、安全交通意识,着力营造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浓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就加强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健全和落实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免费刊播制度,加大制作和刊播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力度,努力营造“关爱生命、文明出行”的浓厚氛围,提高广大群众文明交通意识,为打造“顺畅、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宣传主题

    “关爱生命、文明出行”。

    三、宣传内容

    1.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

    2.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

    3.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

    4.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措施和成效。

    四、主要措施

    1.制作刊播公益广告。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每年通过公益广告征集的形式,创作一批文明交通优秀公益广告,设立优秀公益广告片库。各地相关部门也要结合当地实际,设计制作文明交通公益广告。省、市和有关县的广电媒体,要在黄金时段每周播出公益广告不少于3次,节假日每天不少于1次;省、市日报、晚报、都市报等平面媒体在醒目位置每周刊播公益广告不少于2次,节假日每天不少于1次;省、市、县网络媒体主页设置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弹出窗口,插播公益广告提示画面、语言。

    2.开办文明交通专题、专栏。省、市新闻媒体各开辟不少于1个“文明交通”固定专栏,曝光不文明交通行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剖析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宣讲交通安全知识和文明出行礼仪,倡导文明交通良好风尚。同时,对各地各部门文明交通行动实施工作的措施、进展、效果、经验等予以追踪报道。

    3.开展文明出行公益巡演活动。省文明办、省交管局、省广电集团,每年围绕文明出行主题,通过编排情景剧等形式,赴各地进行巡演。各市要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巡演活动。

    4.开展文明交通宣传墙景绘画。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墙体,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制作墙景绘画,宣传交通法规,倡导文明出行,遵守交通礼仪。各地文明办要适时组织墙景绘画评比活动。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是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统筹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高度,为提高全民文明交通素质、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保障道路安全畅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是为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扩大影响、营造氛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活动,主动协调本地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各类报纸、网络等媒体,建立起文明交通公益宣传长效机制。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宣传部、文明办,要把文明交通公益宣传纳入“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内容,牵头制定活动方案,制作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公安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媒体联系,及时提供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协助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协调电视台、电台和平面媒体做好公益广告的刊播工作,研究解决公益广告刊播中出现的问题。

    3.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管理部门和各市文明办要加强对刊播公益广告的研究,及时督促和检查相关媒体搞好文明交通公益广告的刊播工作。对未按要求刊播公益广告,或公益广告刊播比例、黄金时段播放公益广告不符合规定的媒体,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及时责成其整改。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20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