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运动队是体现学校竞技运动水平,丰富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的知名度的良好平台,也是促进学生集体荣誉感、团队凝聚力,增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为顺应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学校运动队训练工作,提高我校竞技运动水平,规范我校运动队的管理,使我校体育运动队的训练工作管理能符合学校“十四五”和“扩容升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保证运动队的健康发展,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对提高我校的运动竞技水平、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我校的知名度有重大意义。我校运动队训练纳入教务部教学管理体系中,具体的训练与管理由基础教育部负责,校体委与教务部对运动队的训练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二条 我校运动队训练实行基础教育部直接领导下的教练员负责制。基础教育部应关心支持教练员工作,教练员、运动队队员应服从基础教育部的管理。教练员按本办法进行队伍管理,未明事项由教练员按程序报告基础教育部研究决定。基础教育部无权决定的事项或无法解决的事情,报经学校和教务部决定。
第三条 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权利,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教练员有权依照本办法对运动队进行业务指导和训练管理。运动员应服从教练的指导和训练管理,刻苦训练,争创佳绩。
第二章 运动队的设置
第四条 运动队训练项目设置,必须根据我校运动队实际、省大学生体协竞技体育比赛安排等情况。成立竞技体育运动队必须同时达到以下3条要求:
1.有固定的比赛任务:包括国家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浙江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发的每年高校体育竞赛计划中有比赛任务的项目,以及四年一届的省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其他比赛必须由教练在赛前半年提出申请报体育与军事教研室审核,基础教育部批准方可参赛。
2.有合格的教练人选:有一定带队经验,对浙江省高校该竞技项目发展水平和现状有清晰了解,具有较全面的专项运动训练理论与实践知识的竞技体育教练。
3.有场馆设施保证:现有场地设施必须能够保证竞技体育训练的需求。
第五条 运动队设置程序。教练员原则上每人只允许带一个运动队,如有特殊情况视情况确定。有意愿承担教练工作的教师个人须向体育与军事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主任同意,上报基础教育部审核批准后报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备案(必要时采用竞聘上岗办法)。教练岗位聘任原则上是每三年为一个聘任周期(以省大运会为一个周期)。对新进教师可以视具体情况中途上岗。
第六条 各运动队教练岗位与运动员人数根据学校对竞技体育工作要求和嘉兴职业技术学院运动员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各竞技体育项目运动队教练员岗位和运动员人数确定如下:
序号 | 队 名 | 人数 | 岗位数 |
1 | 男篮运动队 | 20 | 1 |
2 | 女篮运动队 | 20 | 1 |
3 | 男足运动队 | 30 | 1 |
4 | 羽毛球队 | 30 | 1 |
5 | 乒乓球队 | 30 | 1 |
6 | 网球队 | 30 | 1 |
7 | 健美操队 | 20 | 1 |
8 | 健身健美队 | 30 | 1 |
9 | 龙舟队 | 50 | 1 |
10 | 男子手球队 | 30 | 1 |
11 | 女子手球队 | 30 | 1 |
12 | 毽球队 | 30 | 1 |
13 | 地掷球队 | 30 | 1 |
14 | 慢投垒球队 | 30 | 1 |
15 | 掼牛队 | 15 | 1 |
16 | 木球队 | 30 | 1 |
第七条 各运动队训练指导时间的确定
1.学期训练周数按每学期14周计,每学期从第二周开始训练至第十五周结束(或与体育课进程一致),有比赛任务的队训练至比赛结束,暑假训练必须另行提出报告。
2.原则上按年度有无比赛任务来确定,有比赛任务的队则必须保证每周训练3次以上,其中赛前一个月原则上每周训练4次;无比赛任务的队必须保证每周训练1次以上;
第三章 运动员队外出参赛规定
第八条 我校运动队原则上以参加省教育厅、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列入年度体育竞赛计划的各项比赛为主;中国大学生体协(分会)、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组织的各类比赛为辅(原则上优先考虑奥运项目、特色和优势项目等);行业系统与其他单位组织的比赛原则上不参加;如有与我校体育特色和优势项目密切相关的,也是我校体育发展所需要的,则在学校经费条件允许下由教练员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部门会议讨论后再定能否参赛。
第九条 各运动队原则一年不超过2次(同类性质不同级别赛事),代表嘉兴市或行业系统参赛的(经费不由学校支出)不在此限中,但须确保比赛与教师的教学任务、学生的学习任务不相冲突。
第十条 不得组织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运动员管理
第十一条 运动队面向全校招收队员,凡符合条件并经选拔合格的在校学生都可参加运动队的训练。
1.运动队队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本校注册在校学生(继续教育类学生除外)。
(2)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运动成绩优秀。
(3)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学习任务。
(4)政治上要求进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表现好,团结同学,热心服务。
2.运动员队员的选拔
(1)新生入学后,由基础教育部委托各教练员负责选拔,按各运动队的专项要求进行选拔。
(2)新选拔的队员经过两个月的试训后在每年的12月份各教练员上报运动队的初步名单。
(3)一、二年级各运动队的队员可跟随教练员的班上体育课,打好素质技术基础并起骨干作用。
第十二条 运动员必须按照基础教育部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1.运动员守则:
(1)热爱运动训练,树立为学校争光而刻苦训练的精神,不怕苦、不怕累,创造优异成绩;
(2)自觉训练,认真完成教练安排的训练任务,不无故旷课,有事、有病履行请假手续,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训练任务;
(3)服从教练的安排,发扬拼搏精神,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2.训练次数
运动队有比赛任务学期原则上在赛前每周训练3次训练,赛前一个月(按4周算)每周安排4次训练;无比赛任务学期原则上每周安排至少1次训练;每次训练均不少于90分钟,正常情况每学期训练14周;如无比赛任务和特别需要,节假日和寒暑假原则上不集训。
3.运动员在对外比赛中,违反比赛纪律视同违反校规,可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运动员没有得到基础教育部和教练员的许可,不得代表外单位比赛。
5.运动员应爱护场地、器材,对故意损坏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财产损失。
6.为了减轻运动员参加竞赛活动的负担,保障其正常的训练和代表学校参加重要的比赛任务,各学院应给予运动员专项运动训练的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作为一名大学生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和所在学院的规章制度,不能搞特殊化。在完成好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同时,认真参加文化课学习。完成三年学业且成绩合格者,才能准以毕业。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考试阶段如遇比赛,需经基础教育部证明、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部同意可以缓考,但不得免考。运动员因训练和比赛,不应影响其学期综合考评,并根据其比赛成绩给予相应的加分。
第十五条 运动员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奖者,可以获得当年的体育课成绩加分。加分标准为:参加全国比赛获前八名者,体育成绩直接为99分(封顶),参加省级比赛取得1/2-4/5-8名者,体育成绩分别给予15/10/5分的加分,同时建议运动员所在学院给予其一定的奖励和加分。
第十六条 运动员未经基础教育部和教练员许可,擅自代表其他单位参加比赛,或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规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七条 教练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础教育部同意方可上任,并服从基础教育部的管理和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和不认真训练、训练效果不佳的教练员,应及时停训和更换。
第十八条 教练员必须按每学期部门制定的规定训练时间计划表制定学期训练计划。记录每次训练队员出勤情况,学期结束如实上报训练次数与训练小结,参加比赛后及时上交运动队比赛相关资料,计划外训练次数不计工作量。
第十九条 教练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以身作则,全面关心队员,坚持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进行训练。连续参加两次省级以上比赛均没有取得名次的运动队将被暂停外出比赛一年。
第二十条 教练员须定期向体军教研室和基础教育部汇报运动队的训练情况,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守以下要求:
1.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备课,准备训练计划,并于训练课前10分钟到场,准备场地、器材,训练开始和结束按照训练计划要求执行。
2.各队按规定场地和时间进行训练,如有场地、时间变动或因故不能训练者,及时向体军教研室汇报并得到批准方可。
3.训练时教练员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每次训练课要按计划完成训练内容,停训需报部门分管领导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比赛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相关比赛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扫描件(要求按姓名-参赛项目-名次完成扫描件的重命名工作)、比赛新闻稿、相关精彩照片、赛后总结等。
第六章 运动队领队职责
第二十二条:运动队外出比赛的领队原则上由部门领导担任,必要时可扩大到教研室主任一级担任;前提是不影响日常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领队职责:带运动队外出应确保全体运动员人、财、物的安全;负责参加比赛领队会议,做好教练员、运动员的思想工作;为运动队作好后勤保障工作,解决比赛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比赛中对本队在比赛过程出现的问题如有抗议的则由领队向大会仲裁委员会用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章 教练员工作量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运动队日常的训练工作是纳入教务部的教学工作量中,因此教练员训练工作量的计算,按照体育课的教学课时津贴计算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为激励教练员认真地投入到训练中,带出高水平的运动队,对没有按计划训练或在训练过程中不认真训练的教练员将按下列标准扣除训练工作量(由基础教育部班子会同体育与军事教研室商定)。
第二十六条 教练员竞赛奖励按照《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建设与研究工作计分办法》及基础教育部绩效分配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涉及学生获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由基础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