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掷球(小金属球)竞赛规则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9-10 18:59:37点击数量:

 

                          贝当克官方规则 

    适用于F.I.P.J.P( 国际贝当克及普罗旺斯球协会) 下属所有国家及会员所在的地区 

    总则 

    第1条—组队 

    贝当克运动的组队形式如下 

    -3人对3人(三人赛) 

    -2人对2人(双人赛) 

    -1人对1人(单人赛) 

    在三人赛中,每位球员持有2个球。 

    在双人赛和单人赛中,每位球员持有3个球。 

    所有其他组队形式均被禁止。 

    第2条—竞赛用球的规范 

    贝当克运动所使用,由国际贝当克及普罗旺斯球协会F.I.P.J.P(以下简称FIPJP)审核通过的竞赛用球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金属材质; 

    2) 直径从7,05厘米(最小含)到8厘米(最大含); 

    3) 重量从650克(最小含)到800克(最大含)。其商标(或生产商的标记)和重量必须刻在球体上并且保持清晰可见;在11岁及其以下组的比赛中,选手可以选择使用重量从600克起以及直径从65毫米起的竞赛用球,但是它们必须由指定生产商制造。 

   4) 不可以对球进行注铅,灌沙等加工。总之在该比赛用球从指定生产商的工厂里生产完毕后,不可以对其进行任何的加工和改造,特别是通过退火等手段来改变球的原有硬度的行为,必须绝对禁止。 

    球员的名字(或缩写)以及符合生产商样宣上所展示的特别的商标和符号允许被刻在球体上。 

    2条附则对违规球的处罚 

     任何一名球员违反了上述标准4)的,将立即被竞赛除名,同时遭受处罚的还有其队友。 

    如果一枚比赛用球没有被作弊,但是由于过度使用或者制造缺陷而导致无法通过对上述1),2),3)条的检测,选手必须将其换走。该球员也可以更换整套球。 

    由球员提出,对前三条标准的质疑,仅仅可以在一局比赛开始之前被受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选手及其对手所用的球都可以符合上述标准。 

    对第四条的质疑可以在整局比赛中被受理,但是只在两个回合之间处理该质疑。从单局比赛的第三个回合起,如果无法证明对对手用球一次质疑的合理性,那么对方球员将被判加三分。 

    裁判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间,对一名或者多名球员的比赛用球进行检测。 

    3目标球规范 

    目标球是木质或者由其他合成材料构成。 

    目标球直径为30毫米(允许误差正负1毫米) 

    目标球可以进行上漆处理,但是不可以被磁铁吸附。 

    4会员制度 

    待定。 

    比赛 

    5比赛场地规范 

    贝当克运动可以在各种场地上进行。但是如果是赛会组织者和裁判的决定,参赛队伍可以在指定场地上进行比赛。在此情况下,如果是国家锦标赛级别或者国际赛事,那么场地的最小尺寸应为:15M x 4M。 

    对于其他的比赛,协会允许分赛区不完全按照上述尺寸,但是场地的内沿决不可小于:12M x 3M。 

    当各块比赛场地端线相接时,场地的端线将被认定为失效线。 

当比赛场地被用障碍物围起时,障碍物和场地外沿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 

    每场比赛先得13分者获胜,小组赛或签位赛可以采取11分制。 

    特定比赛可以采取限时制(双限:限时限分)。 

    6比赛开始;有关定位圈 

    比赛双方应该通过抽签来决定哪一方将挑选比赛场地和首先投掷目标球。一旦比赛场地由大会组委会安排,目标球就必须在指定场地内投掷;在没有得到裁判允许的情况下,双方队伍不得在其他场地上进行比赛。 

    抽签获胜的一方中的任意一名球员选择开球的方向;然后在地上画出,或者是放置定位圈,该定位圈大小应该可以使得比赛中任意一名选手的双脚完全站立在其中。如果是画出的圈,其直径不可以小于35厘米,也不可以大于50厘米;如果使用的是预制定位圈,其圆周方向应该不可折叠,同时内圈尺寸为50厘米。(正负误差不超过2毫米) 

   是否使用预制定位圈由赛会组织者决定,同时由其负责提供给各场比赛。 一个有效的,可以在其中开始掷小球的定位圈,必须被画在(或者放在)离任何障碍物不小于1米的距离;在自由场地赛的情况下,该定位圈离另一个正在使用中的定位圈必须有不小于2米的距离。 

    在画圈的情况下,将要投掷目标球的一方有义务清除在正确的定位圈附近的所有的曾使用过的定位圈。 

定位圈不被认为是禁区。 

    一名球员掷球时其双脚必须完全在定位圈内;不能踩在圈上或者是在掷出的球着地前其身体的任何部位接触圈外的地面。作为特例,下肢残疾的球员被允许仅将单脚踩在定位圈内。 如果是坐轮椅的球员,必须至少有一个轮子(掷球手同侧的)完全放置在定位圈内。 获得掷目标球资格的一方可以由其任何一名球员执行,不一定是第一名掷球的球员。 

    第7条—投掷目标球有效距离 

    为了使一名球员掷出的目标球有效,必须满足; 

     1) 从定位圈内沿到目标球的最短距离为 

     --幼儿组最小4米最大8米

     --少年组最小5米最大9米

     --青年组和成年组最小6米最大10米

     2)定位圈和所有障碍物之间至少有1米的距离 

     3)目标球和所有障碍物之间或者是和禁区最近的边线之间至少有1米的距离 

     4)球员在身体竖直,双脚紧贴定位圈内沿最大距离站立时,可以看到目标球。如果对该项有任何疑问,裁判有最终决定权。 

在下一个回合,目标球将从上一回合小球最终停留位置处所画或者所放置的定位圈内掷出,除非发生以下情况: 

     --离开定位圈不足1米的距离内有障碍物 

     --无法将目标球投掷到所有的有效距离 

     第一种情况下,球员沿障碍物的垂直方向移动至合法距离内画出或者是放置定位圈。 

     第二种情况下,球员可以沿前一回合的比赛方向倒退,但是不可以超过投掷目标球的最大有效距离。而这种可能性的前提是,目标球无法从现有位置向任何方向被投掷到最大的有效距离。 

     如果在一方连续3次投掷目标球以后,目标球仍然无法被掷到一个符合上述定义的范围;那么对手方将立即获得3次投掷目标球的权利,并且如果他们符合     第二种情况,可以将定位圈后移。但是如果该方同样的在连续3次投掷目标球以后没有成功,定位圈不可以被再次移动位置。 

     3次投掷目标球的有效时限为1分钟。 

     任何情况下,首先投掷目标球的队伍将投掷第一个球。 

    第8条—投掷目标球的有效性 

    如果目标球被裁判,场内选手,观众,小动物或者是任何移动物体碰停,那么该次投掷无效;该队重新投掷目标球,此次投掷不计在本轮三次投掷机会之内。 

如果在目标球掷出后,第一球也已经掷出;此时对手方仍然有权利来质疑目标球位置的有效性。如果此次质疑被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将重新投掷目标球和被掷出的球。 

    在目标球掷出后,只有在对阵双方都同意其无效,或者是裁判认定其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被重掷;如果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重掷,该方将立即失去本轮投掷小球的权利。 

    如果对手方也相应地掷出一球,那么目标球位置就被立刻认为是有效,任何形式的质疑都将不被接受。 

第9条—目标球作废 

     目标球在以下6中情况下被视为作废: 

     1) 当目标球移动到禁区,即使它是从禁区回到有效场地。目标球压到有效场地边界线仍然有效。当目标球完全越过有效场地的边界或者是失效线,目标球被认为作废;完全越过是指目标球的垂直投影完全在界限以外。 

    可以使目标球自由漂浮的水洼被认为是禁区。 

     2) 当目标球仍然在有效场地里,但是遵循第7条的条件无法在定位圈里看到它的。任何情况下,被球挡住的目标球不算作废。裁判有权暂时移开场内的球来判断目标球是否能被看得见。 

     3) 当目标球被移动后离开定位圈的距离大于20米(对于青年组和成年组)或者大约15米(对于少年组和幼儿组);或者离开定位圈的距离小于3米。 

     4) 当在限定场地比赛时,目标球横向穿越了多于一个的相邻场地或正在进行的比赛;或者出了场地的端线。 

    4)附则:当在双限赛时,目标球出了划定的场地界限。 

    5) 当被移动的目标球无法被找到,而寻找的时间超过了5分钟。 

    6) 当目标球和定位圈中间有了禁区。 

    第10条—障碍物的移动 

    比赛过程中严禁任何选手清除,移动或砸碎场地上的障碍物。不过投掷目标球的那名队员可以在目标球掷出前用一球来试验落点,即砸向地面不超过3次。另外,即将轮到出球的选手或者其队友可以平整任意一个由于球体掉落而形成的地面小坑。 

    对于不遵守以上规定的选手,将按照第34条【处罚条例】中相应的条目进行处罚。 

    10条附则更换目标球或比赛用球 

   比赛过程中严禁任何选手更换目标球或者比赛用球,除非发生以下情况: 

   1) 目标球或球无法被找到,而寻找的时间超过了5分钟。 

   2) 目标球或球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将只考虑最大的残片。如果本回合还有球未出手,那么就在必要的距离测量后将目标球或球立即换走;所换上的目标球或者球的直径必须相同或近似。从下一回合开始,该选手可以选择更换整套球。 

 

   第11条—目标球被遮挡或移动 

   如果在某一回合中,目标球突然被树叶或纸片遮住,可以将其移开。 

   如果本来已经停稳的目标球由于风吹或者地面过度倾斜等原因发生了移动,它应该被放回原位;不过前提是目标球已经被标位。 同样的,如果目标球被裁判,场内选手,观众,从其他场地过来的球或目标球,甚至是小动物等一切移动物体无意间移动的,将采取如上处理方法。 为了避免争议,选手们应该将目标球标位。一旦没有标位,对任何无意移动的投诉将不被处理。 

    如果目标球是由于被在本局中正常掷出的球碰到而移动位置的,比赛正常进行。 

    第12条—目标球被移动至另一局比赛的场地 

     除了第9条中描述的情况外,如果正在进行的比赛中的目标球被移动到了另一局比赛的场地,不管是否指定场地,目标球有效。 使用这个目标球的选手们应该等待另一场地的球员结束了正在进行的回合后,继续他们自己的回合。执行本条例的选手在等待过程中应该保持耐心和应有的礼貌。下一个回合中,对阵双方将重新回到目标球移动前所在的场地,而投掷目标球所在的位置则根据第7条所定的原则判断。 

    13目标球作废的处理方法 

    正在进行的回合中,如果目标球作废,将有如下三种可能: 

    1) 对阵双方球员都有球未出手,那么本回合作废; 

    2) 仅有一方球员剩下未出手的球,那么该方球员计算所持有的球数作为这一回合里该队的得分; 

    3) 对阵双方球员没有留下任何未出手的球,那么本回合作废。 

   第14条—目标球被碰停后的处理方法 

    1) 如果被击中的目标球碰到了观众或者裁判而停止或被改变了行进方向,那么它将被保留在最后停止的位置。 

    2) 如果被击中的目标球碰到了一名本场比赛的球员而停止或被改变了行进方向,那么该名球员的对手可以: 

    a)将目标球留在它现在的位置 

    b) 将目标球放回被击中前的位置 

     c)将目标球放至被击中前位置和现在位置连线的延长线上,并且距离定位圈不超过20米(幼儿组和少年组为15米)的任意位置,但不能被障碍物遮蔽。 但是执行b)和c)的前提是目标球曾经被标位,一旦目标球没有被标位,它将只能留在它现在的位置上。 

    如果目标球被击中后进入了禁区,但是又最后重新回到了有效比赛场地上;那它被认为作废,然后根据第13条规定来处理。 

    第15条—投掷第一球以及之后的出球规范 

    某一回合的的第一球总是由赢得抽签的一方或者是在最近一回合中得分的一方掷出。然后保持由场上无分的一方出球。 

球员不可以借助任何工具的帮助,也不可以通过在地上划线的方法来标记落点。     当一名球员在该回合只剩下最后一球可以投掷的情况下,严禁在其非投球手持有另一枚多余的球。 球必须一颗一颗地投出。 投出的球不可以被重掷。 但是作为例外的,当一枚掷出的球在定位圈和目标球之间滚动时,无意中被从其他场地过来的球或目标球,小动物,或者其他移动物体(例如足球,等等....)碰停或者由于碰撞改变了方向的,该球应该被重掷;或者是由于发生了第8条第2款中的情况。 

     严禁将球或目标球弄湿。 

     在掷球前,如果一名球员如果企图清除地上的泥土,移动任何异物的;那么他将按照第34条受到处罚。 

     某球员将一球掷入了禁区;那就由对手接着投掷。如果同样情况发生,就继续执行相同原则,直至有效场地内有球为止。 

     当在一次打击或者靠球后在有效场地里没有任何的球,那么根据第28条的规定判为平分。 

     第16条—比赛中球员及观众的态度 

     在给予一名球员的有效投掷球时间内,所有的观众和其他球员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安静。 

     其对手不可以走动,做手势,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影响的对手的行为。作为例外,其队友可以停留在目标球和定位圈的中间。其对手可以站在目标球以外或者是球员的身后,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必须离开该回合进行方向垂直距离至少2米。 

     如果在被裁判警告之后,违反上述行为准则的队员继续他的这种行为的话;他将有可能被竞赛除名。 

    第17条—投掷球和球出场地 

    任何人不可以在比赛过程中投球做试验。违反此条规定的球员将根据第34条被进行处罚。 某一个回合中,出线的球都是有效的。(除了第18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8条—作废球 

     所有的球只要进入禁区就算作废。所有的压线球都是有效球。当一个球完全翻越了场地界限,也就是说球的垂直投影越过了场地的边线才是作废。同样的,在划线的场地中,球出线超过侧向一个场地或者是超过本场地端线的就算作废。 

在限时赛中,当球出任意边线就算作废。 

    如果由于场地斜度,或者触及障碍物后被弹回,从禁区滚回的球将被立即从比赛区域拿走;而所有被在它滚回场地后被移动的物体将被放回原位。 

所有的作废球应当被立即移出场地。如果对手方掷出了一球后,那么场地上没有被移走的这个球将被认为有效。 

    第19条—碰停球 

    当掷出的球,被观众或者是裁判碰停或者碰到而改变方向的,该球将被保留在现有位置。 

   当掷出的球,被本方队员无意碰停或者碰到而改变方向的,该球作废。 

   当靠出的球,被对方球员无意碰停或者碰到而改变方向的,该球员可以选择决定重掷或者将其留在现在的位置。 

    当打出或者被击中的球,被某位球员碰停或者碰到而改变方向的,其对手可以选择; 

    1) 将其留在现在的位置 

    2) 在已经标位的条件下,将其移动至从其初始位置到现在位置的延长线上的任意位置;但是必须在有效场地里。 

    如果一名球员有意地碰停正在移动的球,将被立即取消正在进行的本局比赛资格,其队友也将接受同样处罚。 

    第20条—球员的有效出球时间 

     当目标球被掷出后,每名球员都有最多一分钟的出球时间。这一时间是从目标球或者是前一球停稳开始计算,或者是在有必要的测量结束以后。 

掷目标球的有效时间也是一分钟,就是说,3次投掷必须在一分钟内完成。 

所有不服从该条款的球员,将按照第34条【处罚条例】中相应的条目进行处罚。 

    第21条—球被移动 

    如果一枚停止的球因为风,地面震动等原因被移动的,将被放回原位。如果球是被球员,裁判,观众,小动物或者是其他移动物体被移动位置的如上处理。 

为了避免争议,运动员应该将球都标位。如果没有标位,任何场上对球的投诉都将不被受理,裁判以场上现有的球型来裁定。 

     另外,如果某一球是由于本场地上正常掷出的球而移动的,该球有效。 

    第22条—球员拿了别人的球 

    错拿了别人球的球员将被警告一次。被掷出的球有效,但是必须在必要的测量完毕后立即用自己的球替换。 

    如果在本比赛中再犯,错拿的那个球作废,然后所有被它移动的物体恢复原位。 

    第23条—站在定位圈外掷球 

    不是在本回合掷出目标球的那个定位圈中掷出的球均为作废球;而所有被它移动的场上目标都将被复位,前提是都已经标位。 犯规方的对手有权利使用有利原则,即认为此犯规球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被靠出或者被打出的球有效,而所有被其移动的物体都停留在其现有位置。 

    第24条—临时拿起球 

    为了测量的需要,可以在标位以后临时拿起在目标球和被测量球之间的球或者其他障碍物。在测量完毕后,该球或者障碍物将被放回原地。一旦该障碍物无法被移动,那么就应该在圆规的帮助下完成测量。 

     第25条—量分 

     量分应该由掷出最后一球的球员或者其队友来操作。其对手方永远有权利在该队测量后再进行一次测量。无论球在任何位置,或者在一回合中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请求裁判测量,裁判的测量结果即为最终测量结果。 测量必须用适当的工具,每个队都应该有一套。 

     严禁用脚来测量距离。所有不服从该条款的球员,将按照第34条【处罚条例】中相应的条目进行处罚。 

    第26条—拿走球 

    在一个回合结束前,任意选手无权从场地上拿走球。在一回合结束后,如果一方在没有征得对手同意的情况下拿走场地上的球,那么被拿走的球将被视为作废。且任何对此类情况的投诉皆不被受理。 

第27条—移动球或者目标球 

     在测量时,一方球员无意碰到了相关的球或者目标球,那么他么就直接失去了这一分; 如果是裁判在测量师无意碰到了相关的球或者目标球,那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判罚。 

     第28条—球和目标球之间等距 

     当场地上离目标球最近,分属对阵双方的两个球出现了等距的情况,那么有以下3种处理方法: 

     1) 如果双方都没有球,那么本回合作废,而先前拥有掷目标球权的一方开始掷目标球; 

     2) 如果仅有一方有球,那么该队就将球出完;最后计算有多少球比对手最近的一球距离小球更加近,就得多少分; 

    3) 如果双方都有球,那就由等距情况时掷出最后一球的一方继续出球,然后交替出球,直到场上的等距状态被打破。当最后剩下仅有一方有球,那么就按照前一条的描述处理。 

    如果在一回合结束后,有效场地内没有任何球,该回合作废。 

    第29条—球或者目标球上的异物 

    在测量之前,必须将球或者目标球上的异物全部清除。 

    第30条—投诉 

    所有的投诉必须直接向裁判提出,当一局比赛完全结束后,任何投诉将不再不被受理。 

    第31条—缺席队伍或者球员的处罚 

当开始抽签以及宣布结果时,球员必须出现在签到台。当宣布抽签结果后超 过了15分钟,场上的缺席队伍将开始被罚1分,所罚的分将直接加在对手的计分牌上。如果是限时赛,那么此开始罚分时限为5分钟。 

在次以后,每5分钟罚一分。 

    在整个比赛中,只要有抽签情况出现,就适用上述处罚方法。 

    一支不完整的队伍必须不等其缺席的队员直接开始比赛;但是那名缺席队员的球数将被减除。 

    任何队员在没有裁判允许的情况下不可以缺席或者是推出比赛,如果违反此条规定,将按照下述解释处理。 

    第32条—球员迟到 

    当一回合开始后,缺席队员来到了场地,他必须等到这一回合完全结束之后才能加入比赛。 

    如果缺席球员迟到超过1小时,他将失去参加本场比赛的资格。 

如果缺席球员的队友赢得了该场比赛,在本队已经为他注册随后比赛的情况下,他可以参加其后的比赛。 

    如果赛制是小组循环,那么无论前一场比赛的结果如何,该名队员都可以参加随后的比赛。 当掷入比赛场地的目标球是有效的,那就认为一个回合开始了。 

    第33条—更换球员 

    双人赛,三人赛中参赛队员的更换必须在官方宣布比赛开始(鸣枪,吹哨,广播,等等)之前被认可,但是所更换的球员不允许在同样的比赛中已经注册。 

第34条—处罚 

    对于不遵守比赛规则的球员,按照情节轻重将有以下处罚: 

    1) 警告 

    2) 取消一个已掷出的或者将掷出的球 

    3) 取消一个已掷出的或者将掷出的球,再多罚一球 

    4) 取消违规球员本场比赛资格 

    5) 取消违规球队比赛资格 

    6) 当双方球队有违反体育道德协议情况下取消双方的比赛资格 

    第35条—自然灾害 

    如果遇到下雨,除非有裁判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所有已经开始的回合必须结束;裁判和仲裁委员会有权利在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终止比赛。 

     第36条—新的比赛阶段 

     当宣布新的比赛阶段(第二轮,第三轮,等等。。。)开始时,部分前阶段的比赛尚未结束;在次情况下,在经过和组委会的沟通后,裁判有权作出相应决定来保证比赛以正常的节奏进行。 

     第37条—无视体育道德 

    在一局比赛中如某队被证明无视体育道德,或是不尊重观众,官员或者裁判的,可以对其进行除名。除名可以是取消该队可能取得的成绩,也可以按照第38条列明的对其进行进一步处罚。 

     第38条—不文明言行 

    当一名球员有了不文明言行,或者甚至更严重到对官员,裁判,其他球员乃至观众有暴力行为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以下处罚: 

    1) 竞赛除名; 

    2) 禁止参加大型比赛; 

    3) 取消或者罚没奖金及其他奖励。 

    对过失球员的判罚也有可能同时影响其队友。 

   第1)条的处罚由裁判执行; 

   第2)条的处罚由仲裁委员会执行。 

   第3)条的处罚将由竞赛组委会在48小时以内执行,执行同时必须通知协会组织,随附报告以及奖金及其他奖励;由协会来决定其最终归属。 

    所有以上情况,所属协会的主席将有权做出最后决定。 

    球员应当有其正确的着装;任何一名球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在被裁判警告后没有改进措施的,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第39条—裁判的职责 

    裁判的职责是监督竞赛规则的严格执行,以确保竞赛的正常进行。裁判有权利取消不遵守其决定的球员或者队伍的队伍的比赛资格。 

如果是观众在赛场边有不当的言行,无论他或他们是否协会会员,裁判都应该在制止其不当言行以后,向纪律委员会提交相应报告,然后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第40条—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及决定 

     所有规则中未标明的情况将由裁判征询仲裁委员会意见后作出判决。仲裁委员会由至少3人,至多5人构成。仲裁委员会的所作出的决定必须被无条件执行,一旦出现仲裁委员会内部正反意见各半的情况,那么以仲裁委员会主席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翻译:沈涛 

F.I.P.J.P主席CLAUDE AZEMA/ 技术总监 VICTOR NATAF200611月授权。 

授权书详见附件 

附言:现行规则由F.I.P.J.P国际会员代表大会于20081113日在塞内加尔的达喀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