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为规范我院各社团财务管理,使社团资金合理化运转,资金制度透明化发展,社团合理化发展,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院内各学生社团。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及用途
第三条 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1) 会员费收入。
(2) 开展活动时的活动收入。
(3) 学校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4) 外来单位的赞助。
(5)参加各类比赛时获得的奖金。
(6) 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四条 社团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社团召开社员大会、学术报告会、学术研究会、理事会、工作会、会员集体活动等项目经费。
(2) 购买书刊和资料所需费用及其他宣传费用。
(3) 邀请有关专家、老师作讲座或指导所需经费。
(4) 添置必须设备所需经费。
(5) 社团内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6)主办、承办各类校内外大型演出所需费用支出。
(7) 其他公益性所用开支。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各社团必须设立专门理事负责该社团财务工作,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财务理事一旦换人,应及时交接。
第六条 社团开支金额大于150元的必须由社团财务理事和社团负责人申请,交予社工委主席审批后方可进行费用支配,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社团开支金额小于150元的,必须由财务理事向社团负责人申请,同时在账本上做好记录,严格执行财务透明化制度。
第八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理事,以免专权。
第九条 发票、收据报销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三方签名方可报销。如若经手人与验收人是同一人,那么在发票、收据上也要同时拥有两个签名(即同一姓名签两遍)。
经手人:直接购买者
证明人:购买者的同行人
验收人:财务理事验收
第十条 社团内部必须设立一本经费管理账本,就经费收支时间、数额、资金来源、用途以及经手人、证明人,社团负责人的签字进行明确记录,以便社团工作委员会随时抽查。
第十一条 社团财务报销必须以统一发票或收据为凭证,发票必须写明购物单位、日期、品名及数量,并在背面注明用途,同时签上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三方的姓名,以备复核,发票或收据统一于社团年检时上交社工委存档。
第十二条 财务理事帐目记写的规范性
(1)在每张报销的发票上标明号数。
(2)日期只能按时间先后顺序记,迟交的或补来的发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例外)通过社工委财务部验收后可以报销。
(3)资金收支摘要要详细,每记一项都要写结余。
第十三条 每个社团在每学年十月份招新及老社员所得的会员费,必须将所收入的15%提成交于社工委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余由社团自行妥善保管与支配。
第十四条 创业部的营业收入或赞助提成15%上交社工委财务部,其余由创业部自由妥善支配。(特殊情况另商)
第十五条 各社团提成的15%将作为社团的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优秀的社团。
※ 凡不符合记帐标准及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条款的一经财务部查出全部社团费上缴社工委财务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内干部通讯联系费补助每学期不超过两次,一次不超过30元。
第十七条 杜绝使用银联卡,提倡用存折并实行存折和密码分开管理。
第十八条 社团开展活动时,作好经费预算,提前进行审批工作,未审批的一律不准报销。
第十九条 招新时发票上必须盖有社工委统一印章并一律不得撕下(除收据联撕下给报名的社员外),作废的发票在发票上方标明废票。
第二十条 每月26日——29日必须将帐本上交社公委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新老财务理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完毕。
第二十二条 社团内部骨干不得擅自将社团经费据为己有,不得将社团经费作为流动资金进行周转,不得挪用社团经费擅自进行与社团实质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立即罢免其职务,并根据《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内相关条例进行处分。若涉及经费较大者,将交予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指导老师讲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社团需聘请校外指导老师,须报社团工作委员会和院团委,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外指导老师每课时费用根据各社团实际情况而定。由社团负责人和指导老师协商后将费用上报财务部备份。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财务理事应负责做好校内外指导老师课时量的登记,每月与指导老师结算一次,并每月将课时签单统计好,老师签字后上交社工委财务部备档。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聘请指导老师的讲课费用一般由各社团自行解决,如遇学院举行大型活动需要社团参加的,所需费用统一由学院负责解决。
第五章 经费使用违纪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社工委财务部必须做好每年的社团年检工作,由社工委做二次结算,对账目不明、违规操作的社团,凡不符合记帐标准的,一经财务部查实,全部社团费用上缴由社工委财务部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不得制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社团工作委员会制定,院团委及社团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