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建设,表彰社团工作和活动中的先进分子提高广大社员的积极性,经院团委研究特决定,特指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秀社员的评选实行社团民主推荐制。
第三条 优秀社员评选人,包括在院团委社团工作委员会正式注册的社团成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凡参加优秀社员(长)评选的社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自觉遵守学校和社工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2) 优秀社员所在的社团该年开课和活动必须正常,内部管理有序。
3) 必须是现有社团的社员。
4) 学习态度认真,热心社团工作,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5) 一学年参与社团活动的出勤率在85%以上。
6) 只有被评上优秀社团的社长才有资格评比优秀社长。
7) 优秀社长所管理下制度章程没有违反、所组织活动能够丰富多彩的社长。
8) 每学年不参加培训和考核的社长,取消其评选资格。
9) 在每月公布的跟踪情况表上累计扣分10分以上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10) 每学年当中积极参与校内校外的各项活动,同时为学校、为社团作出贡献的社员(长)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于每学年期末,由院团委老师和社团工作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组成评选小组。
第六条 评选前,由社工委根据各社团人数确定优秀社员评优比例,并将名额下派到各社团。
第七条 评选开始后,各社团社员凡得票超过半数者才有资格评优,并按名额分配(从高到低)将推荐结果上报社工委负责人根据社团实际情况在社团内采取选举制进行初评,并报与社工委。召开社团大会进行民主推荐。
第八条 从每学年最终综合分数统计表来推荐出相应比例的优秀社长名额。
第九条 社团工作委员会对参加评选的社员(长)与各候选人同学、班主任及其指导老师进行交换意见,侧面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十条 由评选小组对社员作复评,达到要求的给予确定,并上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优秀社员的,将予以发放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社团工作委员会制定,院团委及社团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8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