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下,有共同的志向、理想,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为模拟达到自身报负而凝聚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学生社团是高校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学生社团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规范我院社团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院社团工作委员会按理论学习型、学术技能型、兴趣爱好型、公益服务型等四种类别中的一种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学生社团只能登记一种类别。
第二章 成立条件
第三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 有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成立时会员在15人以上,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平时表现良好,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3、 有规范的名称,并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内容积极向上,要准确反映该社团的特征。
4、 必须有一个完善的、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5、 有一个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学院、系、党政部门、校团委、系团总支、研究所或教研室。
6、 有一个固定的指导老师,所聘教师必须经挂靠单位同意。
第三章 社团成立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院社团工作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挂靠部门和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及核准意见。
第五条 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形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负责人的产生条件、权限和罢免程序等。
第六条 院社团工作委员会自收齐以上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星期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院社团工作委员会批准筹备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社团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社团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到院社团工作委员会办理新学生社团成立的登记与注册手续。
第七条 社团成立大会召开前,应依据规定以书面报请院社团工作委员会,社工委将派人列席参加。
第八条 社团成立大会后,两周内将以下材料送交院社团工作委员会:(1)学期活动计划;(2)社团成员登记表;(3)社团负责人登记表;(4)社团财务清单。
第四章 社团的撤消
第九条 社团筹备组在规定的两个月内,未能完成筹备工作的,取消其资格。若有特殊情况,经社团申请、院社团工作委员会审批同意、备案,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条 社团筹备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将取消该社团成立资格。
第十一条 社团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否则将撤消社团。
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一学年以上,如社员认为其社团已失去存在意义,经社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报院社团工作委员会,即宣告其自然解散。
第十三条 社团正式成立一年后,社团成员少于20人的,由院社团工作委员会劝其自然解散,有特殊情况的,经其申请由团委审核批准,可以延长半年。
第十四条 社团在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未达标者,由院社团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领导机构进行整顿,连续两次的,予以强制解散。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社团必须按要求到院社团工作委员会注册,每学年注册一次,否则将取消该社团。
第十六条 每学年少于四次社团活动的社团,将予以撤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社团工作委员会制定,院团委和社团工作委员会对本条例具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十八条 各社团不得制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9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