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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人:钱燕婷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3-08 19:37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广大学生为了丰富课余生活,全面培养素质而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得少于20人。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学院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社团创办宗旨及活动内容应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的建设,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和全面提高。社团各项活动应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主题,有益于学生的身心与健康。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接受院团委的领导。经院团委研究决定,组建社团工作委员会,作为全院各类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机构。
第四条 院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均简称社工委)对各社团及其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社团评估。对于社工委的各项职能工作,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各类在校学生社团均享有同等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
 
 
第二章 申请登记和注册
 
 
第六条 具备建立学生社团条件的必须申请社团登记。
第七条 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 有活动组织、活动管理、财务管理等活动相关人员;
(三) 有固定的联系方法;
(四) 社团发起人3人以上,申请时会员15人以上;
(五) 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方法(详见《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六) 有至少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关爱学生的校内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第八条 社团的登记主管机构是社工委。申请成立社团时应向社工委呈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社团章程;
(2) 办事机构的联系方式;
(3) 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和简历(包括指导教师的职务、职称);
(4) 注册经费数额及来源。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不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名称和创办宗旨、目的;
(二) 活动基本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四) 社团骨干的权利和义务;
(五)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 负责人的职权及产生程序、权限和罢免程序;
(七) 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及其决议的方法;
(八) 经费来源、财务会计制度及审核制度;
(九) 制定章程的日期和其它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社团发起人和社团指导老师的相关资料等。
第十一条 审查合格后,申请登记的社团必须通过两个月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十日内,由社团提出书面申请,先经社工委主席团商议决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评估,决定是否批准其正式成立。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一经正式批准成立,需进行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名称享有专用权,不得与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考察期内的社团,其社团名称后需加“(筹)”字样。名称用于校外活动必须经社工委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成立并实行注册的社团,给予颁发社团注册证。(每学年到办公室注册一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改名称,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应视为原社团的注销,需重新申请登记注册,按本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以向社工委提出解散申请,由社工委审核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核准后给予注销注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工委有关条例的学生社团,社工委有权对其进行整顿,性质严重的有权令其解散,并报请学校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举产生,并报社工委审核批准,社团负责人包括:社长、副社长和财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所有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年10月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在任职期间由组织部定期考核,累积扣除30分以上的负责人可由主席团商定后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需更换负责人的社团可采用社团推荐后选人经社工委进行调查、面试、笔试最后公示两天后,由社工委审批任命的方式产生新社长。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负责人应带领各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并对该社团所有事务负责。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不负责任,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的,社工委有权进行罢免,并依以上两种产生办法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负责人直接任命的社团负责人,社工委不予承认。
 
 
第五章 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会员享有与其它会员平等的权利,同时履行本条例和该会员所在社团的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退社和被开除的会员对该社团的财产丧失请求权。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积极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社团领导机构进行监督;
    (3)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4)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社团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条例所在社团的章程;
    (2)遵守学校及社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部门领导;
    (3)为社团及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4)积极参加社团及社团管理部门的活动。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所开展的公开性校内活动和一切校外活动必须事先(提前一周)报请社工委或挂靠系部,并由社工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实行。同时,各社团必须参加社工委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注册社团需在每学期的期初和期末分别向社工委上交一份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和小结。
第三十三条 涉及学术前沿课题的争论仅限于社团内部进行。社团组织校外或全校公开性活动时,应立足于客观理论内容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的海报等宣传资料张贴须遵守《学生手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举行各项活动前需填写活动申请表和社团活动费用审批表,同时附上活动方案,经社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社团举办讲座,须遵守《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社团财务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学院各类社团的正常运行,学院每年拿出专项经费用于社团活动。全校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专项支持经费、社工委用于社团建设的校内外自筹经费、各社团的会员费、各社团的校内外自筹经费、各项比赛获奖经费等。
第三十七条 每年的九月份各社团所收会员费提出百分之十五交给社工委财务部作为每年的重要活动所用,其余由社团自行使用。各社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获取的校内外赞助归社团所有必须向社工委登记备案,纳入社工委财务检查范围。被注销社团留下的经费由社工委统一支配,用于支持其它社团活动,被查出不符合规程的财务问题的社团,所有经费上缴由社工委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专人对财务进行管理,对各笔经费的来源、数目、用途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帐本应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九条 社工委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情况混乱的社团,社工委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整顿和处罚。
第四十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赞助商冠名等商业性活动应谨慎从事,事前必须上报社工委批准。
第四十一条 社团购入固定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社团负责人作为财产保管人,须签订保管承诺书。一旦负责人变更,须办理保管人变更手续。
 
 
第八章 评估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社工委每学年将根据社团一年来活动开展的情况、社团的活动记录及活动总结等材料,对全部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通报给各社团指导教师。
第四十三条  社工委每年根据《优秀社团评选条例》,进行优秀社团的评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社团:(详细参见优秀社团评比细则。)
第四十五条 对社工委工作提出有实效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的社团负责人或成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 连续一学期不搞活动;
(二) 开展未经社工委批准的社团活动;
(三) 隐瞒财务情况不报社工委或财务混乱的;
(四) 其它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五) 擅自将社团经费据为己有,擅自挪用社团经费,擅自将社团费用作为流动资金进行使用者,擅自将社团经费用于未开展社团活动的其他活动者。
处罚分为:通报批评、严重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四种。若社团未经上报和批准组织面向全校性公开活动的,给予勒令解散处理同时,对违反本条例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由社工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按学生社团章程明文规定,对任何社团成员违反本条例的由该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须报社工委审核并备案。各社团行使内部处罚权时,处罚意见需先报社工委同意。
 
 
第九章 电子档案
 
第四十九条 社团有义务协助社工委对电子信息档案进行更新并及时上交活动记录,积极配合、参与学校社工委网页的建设。
第五十条 电子信息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1) 社团简介;
(2) 社团活动的内容(自2008年9月1日起);
(3) 章程;
(4) 计划和小结;
(5) 招收新社员名单;
(6) 社团请假名单;
(7) 社团上课时间表;
(8) 指导老师简介;
 (9) 各类活动相关文章、图片上交;
 (10) 每月文章上交(至少两篇) 。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于院社工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