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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黄雪峰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1-03-01 21:56:26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管理,依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我省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我省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三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3-4年,资助经费一般为35-50万元。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在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批准项目资助;

(四)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具体负责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符合《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

(二)申请当年11日未满43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五)申请人须正式受聘于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且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6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八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要求撰写申请书,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统一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议。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二条 同行专家的评议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已取得的学术成绩以及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择优选择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必要时,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组织答辩评审会。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考虑管理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创新条件以及依托单位对申请人的支持条件;

(三)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专家以投票方式推荐资助项目。建议资助项目须获得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的同意。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汇总专家评审组意见,提出资助项目计划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拟资助项目在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拟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公示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将同行评议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接受申请人对评议、评审专家的反评估。

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不接受复审请求。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公示结果进行汇总后,批准予以资助的项目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通知依托单位获资助项目的名单;由依托单位负责通知资助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填报项目计划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除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不得对申请书记载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预计研究结果等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不报项目计划书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计划书的实施负全责。资助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15日前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审查报送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报送的,责令其在10日内报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离开科研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的,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可申请将在研资助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批准;如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不一致的,资助项目可申请保留在原依托单位执行、转入调入单位执行或终止研究,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结题日期1个月前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审批。项目延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提前结题。

第二十七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期内研究工作作全面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材料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结题材料后,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承担国家基础研究项目情况;

(六)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根据结题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成果。

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网站予以补充填报。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研究所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等均须注明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英文:This material is based upon work fund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第三十三条 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要求的项目,如果因受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限制,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可与依托单位开展联合资助。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签署协议的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7227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印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实行后仍未结题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团队项目,按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