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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人:黄雪峰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1-03-01 21:55:18点击数量:

为了进一步明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的基本原则,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程序

所有的申请者均须通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项目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助范围

1、如果申请者正在主持2项及以上国家、省部资助20万元及以上科研课题的,或者单项资助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不再资助其申请的项目。

2、已获国家和省部人才培养计划(如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等)20万元及以上科研经费资助的科技人员,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不再资助。

3、如果申请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已获得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科技厅等国家和省部科技计划资助,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不再资助。

4、如果申请项目的主体研究内容,已得到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资助,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不再资助。

三、项目负责人省内调动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在省内发生变动,在研的资助项目应由申请时的项目依托单位继续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的会员管理权限同时也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至项目结题。如果上述规定对项目的执行和管理带来困难,则作项目中止处理。

四、申请项目评审

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的有效同行评议一般不少于3份。一般项目的有效专家评审组意见一般不少于4份;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人才培养项目的有效专家评审组意见一般不少于6份。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管理办法中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