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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评选办法

发布人:黄雪峰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0-06-01 19:17:08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省份建设,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设立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

第二条  为使本奖评选工作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学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评选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奖是面向全省的科技学术奖励,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本奖评选范围为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统计资料、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不在评选之列。

第五条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年前五年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可参加评选。

第六条  参评的学术成果拥有者或主要拥有者之一应是本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非浙江省内的科技人员所拥有的学术成果,如与浙江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也可参评。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根据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对学术成果按论文类、著作类分一、二、三等进行评定,评定标准为:

1.理论研究有重大突破,成果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其成果被国内外权威检索系统和同行广泛引用;或应用其学术成果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2.理论研究有较大创新,成果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较大意义,其成果被同行公认和引用;或应用其学术成果开发出重要技术成果或技术发明,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3.理论研究有所创新,成果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其成果被同行引用;或应用其学术成果开发出技术成果,并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浙江省科协、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评选办法;

(二)核准评审结果;

(三)研究和决定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奖评选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科协。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二)对被推荐学术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三)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四)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第十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学术评审机构,成员由省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名单由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一、二、三等奖的评审意见;

(二)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三)向领导小组提出完善评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按学科群下设若干个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负责相关学术成果的初审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初审意见。

第五章  申报推荐

第十二条  凡符合评选范围的学术成果,由作者本人向所在的省级学会、市科协、高校科协、省属企事业单位科协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浙江省自然科学学术奖申报表》,并附成果(论文、著作)一份。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市科协、高校科协、省属企事业单位科协设立本奖推荐工作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议,对照评审标准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各单位推荐工作组成员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和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和推荐。

第十五条  同一个成果不得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推荐机构申报。一旦发现重复申报或推荐的,取消本次请奖资格。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本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学科提交评审委员会各学科评审组初审。

第十七条  各学科评审组对推荐材料,以会议与书面评议、集中与分散评议、定性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形成一、二、三等奖的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各学科评审组以全体会议方式对预审意见进行评议,产生一等奖的候选意见和二、三等奖的初审结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学科组提出的候选意见、初审结果进行评议和审定。

第二十条  本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作者不得参与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七章  公示、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奖结果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布。

第八章 授  奖

第二十三条  本奖体现同行评议、业内认定和社会认可原则,宁缺毋滥,保证质量。每次获奖数实行总量控制,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100项。。

第二十四条  本奖实行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评审委员会代表设奖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本奖的科技人员,其学术奖作为业务考核、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设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