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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人:黄雪峰资讯来源:null 发布时间:2011-03-01 21:50:58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保证我省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有所赶,有所不赶,统筹考虑,突出重点, 着重解决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鼓励学校与学校之间、 学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及学校与工矿企业之间的联合协作研究,积极开展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促进学科建设。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计划和宏观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总结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产、医学科学、农业科学、人文社科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服务和社会调查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

第五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面向全省高校不,经费只资助省属高校(包括浙江大学)申请的项目,对高校中经费能自筹的较重大科研项目可申请立项。

第六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分甲类项目(有经费资助)和乙类项目(无经费资助)。不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项目,具有正高级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只能申请乙类项目。 项目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采取倾斜政策。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已承担省教育厅在研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末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为保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按期完成, 对下承担这类项目的负责人不再立项。

第八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一次审批,分年度拨款。对应用开发类项目可采取经费有偿的形式有偿项目的偿还经费由学校负责收回,省教育厅在年度资助经费中扣除。

第九条 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四月份。项目申请人须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表》一式二份。 由分院()向学校推荐,学校提出具体意见后报送我厅。

第三章 计划实施

第十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照科研项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调整研究内容、处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必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 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按以下规定报批:

1、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研究,报省教育厅批准

2、项目负责人出国、进修1年以上,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3、项目负责人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更换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研究,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填报项目进展情况表,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厅不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表者、不按原计划执行或工作无进展者,扣拨下年研究经费或中止项目资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下拨给学校后,学校应按项目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任意截留,不得随意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小型配套仪器、实验材料、与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必要的劳务费、调研费及项目有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经费。严格控制旅差费的开支。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出书等费用。

第十六条 已中止计划实施和撤销的研究项目,省教育厅停止拨款。已拨经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余额经费上交学校。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浙江教育厅资助项目,应用性项目力求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表,并附有关研究资料,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验收,经验收合格,结束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负责解释。